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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提高对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我市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我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预案的规定实施地震应急。地震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含轻度地震、一般地震事件、重大地震事件、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轻度地震事件由市防震减灾局实施地震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昭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昭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和昭通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及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市文体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市民宗局、市政府外侨办、市红十字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公安交警支队、昭通日报社、昭通供电局、昭通公路管理总段、昭通机场、昭通火车站及各电信运营企业。
昭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是: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危险区以及省、市地震短临预测预报结论,制定和部署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2)审定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适时召开会议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协调各县区各部门之间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协调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
(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部署、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5)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6)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措、安排、调运;必要时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统一把握震情、宣传报道口径。
(8)负责全市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统一调度、指挥,协调驻昭解放军、武警、消防、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9)承担其他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重要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办公室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公室,即:防震应急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市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市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按规定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决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市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震情速报、地震现场震情监视、趋势判定、地震紧急救援及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审定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2)市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筹措与安排,并及时组织下拨救灾物资。
(3)市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评价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组织震区重要水利、水电、供水、通信、道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和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1)
抢险救灾组: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地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档案;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排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牵头单位:昭通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办公室
  组成单位:昭通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震区及相邻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预备役及志愿者队伍。
(2)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医疗和疾病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建立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组织卫生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队伍进入灾区,对灾区的环境卫生、饮水卫生、食品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组成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3)震情监测组:判定地震类型,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建议。
牵头单位:市防震减灾局
  组成单位:县区防震减灾部门。
  (4)
震灾损失评估组: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落实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协助和配合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震灾损失评估组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经省灾评委认可后,及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灾评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轻度地震灾害由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派工作组完成。
牵头单位:市防震减灾局
  组成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运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昭通供电局、昭通公路管理总段、通信等部门。
(5)通信组: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启动市人民政府卫星网络、通信车,必要时可调用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组成单位:各通信运营公司、市邮政局等部门。
(6)交通运输组: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等。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组成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昭通机场、昭通火车站等部门。
(7)物资供应组: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组成单位:市工信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
   (8)灾民转移安置组:迅速查明转移安置点、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组成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等部门。
(9)治安消防组: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火灾的扑救、预防,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武警昭通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
   (10)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组织力量抢修遭受破坏或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组成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运局、昭通供电局等部门。
  
(11)次生灾害处置组: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督促和协调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勘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治山体滑坡、泥石流、水灾堰塞湖、瘟疫、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地震后可能产生的次生危害。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组成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昭通供电局等部门。
(12)生产自救组: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互救;学校及时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组成单位: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昭通供电局、保险等部门。
(13)宣传报道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视灾情按规定呼吁国际、国内社会提供援助。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外侨办、昭通日报社、昭通人民广播电台、昭通市电视台等部门。
  (14)应急资金管理组:执行市人民政府救灾资金计划,筹措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管理、使用、发放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
    (15)
接受援助与涉外工作组: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受登记、统计、保管及安排使用。按照相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侨办、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 
2.4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如下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观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对地震宏观异常进行调查、落实,并按规定上报。市、县区防震减灾部门建立健全震情跟踪制度和分析会商制度,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
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必须严格执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社会公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划分发布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防震减灾工作安排部署。市防震减灾局将我市地震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省人民政府110号令),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3.3.2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县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市、县区防震减灾局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预报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的防护情况,确定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地点和紧急避难场所。
3.3.3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市、县区防震减灾局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流动观测,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市防震减灾局地震应急工作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防震减灾、住建、国土、水利、供电、交运、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交运部门抓紧对区域内大型挖掘设施进行统计造册,以便需要时紧急调用;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预报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避震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所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昭通市中心城区(昭阳区)、溪洛渡、向家坝和白鹤滩水电站附近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响应级别地震灾害等级分  级  标  准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Ⅰ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00人以上5%以上7.0级以上
      Ⅱ重大地震灾害50~299人 6.5~7.0级
      Ⅲ较大地震灾害20~49人 6.0~6.5级
      Ⅳ一般地震灾害20人以下 5.0~6.0级
       轻度地震  5.0级以下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市、县区人民政府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县区人民政府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配合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援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震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配合市防震减灾局完成地震应急的有关工作任务。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响应级别按下列规定程序:
(1)Ⅳ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2)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4)Ⅰ级响应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5)Ⅳ级、Ⅲ级、Ⅱ级响应还要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昭通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4.1.3  地震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聚集场所
(1)当市内发生轻度地震以及Ⅳ级、Ⅲ级响应地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防震减灾局。
(2)当市内发生Ⅱ级、Ⅰ级响应地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防震减灾局或临时确定的其他场所。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市防震减灾局的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昭阳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地震局,通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措施。
 
4.2.2  防震减灾部门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市防震减灾局配合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云南省地震局。市内发生4.0~5.0级地震后,县区防震减灾局配合市防震减灾局和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云南省地震局。昭阳区内发生3.0~4.0级地震后,昭阳区防震减灾局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昭阳区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再上报市人民政府。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县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市民政、公安、教育、交运、铁路、水利、安监、住建、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灾情、重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要迅速核实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方式:启动地震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卫星通讯等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移动通信车,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1.1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1.2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由市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请驻昭部队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4)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抗震救灾指挥长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支持和援助。
4.4.1.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1.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民兵救援队,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行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
4.4.2  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1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2.2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由市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请驻昭部队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4)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表示接收外援的意向。
4.4.2.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2.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民兵救援队伍,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
4.4.3  III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1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3.2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由市长或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请驻昭部队支援。
(3)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4.4.3.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3.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民兵救援队伍,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
4.4.4  IV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4.1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4.2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驻昭部队支援。
(3)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4.4.3 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4.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迅速组织民兵救援队伍,组织开展自救互助为主的救灾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救灾工作。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工作部门。
4.4.5轻度地震
市内发生4.0~4.9级地震以及昭阳区内发生3.0~4.0级地震。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视情况采取应急对策,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视灾情实施应急措施。市防震减灾局派调查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震灾调查等工作,并将震灾调查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4.4.6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应急响应
根据响应级别确定响应规模。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各级人民政府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震后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6.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的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管理,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和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7 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5.0级以下地震,视震情、灾情作简要报道。
(2)5.0~5.9级地震适度宣传报道。
(3)6.0~6.9级地震积极宣传报道。
(4)7.0级以上地震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5)新闻稿必须先送市委宣传部审查把关,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6)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宣传部门视情况请示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4.8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政府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市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对批准来我市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及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入境手续按规定可作特殊处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公安局予以配合。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4.9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内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视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
市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除市、县区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市内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经费除市、县区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总结,召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会。
5.3  调查和总结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市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抗震救灾总结表彰会。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昭通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昭通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县区地震应急预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及市防震减灾局备案。
县区的乡镇及市直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修改、完善地震应急二、三级预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区防震减灾局备案。
市、县区防震减灾局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运、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油库、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防震减灾局备案。
市防震减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一般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按《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执行。
6.2 后勤生活保障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处、财政局等单位具体实施。主要负责各级各部门领导以及到震区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落实;确保餐饮、住宿24小时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能够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卫星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随时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车)通信系统的准备。
6.4 应急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地震应急队伍,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及社区自愿者救援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援,随后配合国家、省救援队实施救援。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险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国家地震救援队                            云南省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邻区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交通、水利、住建、通信、电力等当地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邻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队伍当地消防部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邻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当地医疗队伍省级医疗队伍                               军队医疗队伍邻区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县区防震减灾局及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中国地震局现场
      应急队伍                     邻区地震局及现场应急队伍

6.5 紧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组织有关部门储备救灾物资和应急物品。
6.6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专业队伍或装备;分别建立市、县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市、县区防震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培训: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含地震宏观联络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8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昭阳区中心城区、各县城所在地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防震减灾局应及时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地震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在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防震减灾局应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防震减灾局应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做好灾民安置、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7.4  应对毗邻震灾
当毗邻地、州、市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州、市灾民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并抄送云南省地震局,同时,相关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做好灾民安置、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有关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必要奖惩。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昭通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昭通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昭通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21日印发的《昭通市地震应急预案》(昭政发〔2008〕57号)同时废止。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时间:2007-02-11 22:36:53 | 浏览:842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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