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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巧家地处小江断裂、则木河断裂、莲峰断裂交汇部位,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断裂纵横交错,地震活动十分频繁,自1911年有资料记载以来在我县境内就发生了五至六级地震十三次。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地震部门都将巧家列为地震危险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为适应我县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县内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县地震部门应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对地震谣传和误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如有临震异常反应,及时向县委、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二)在接到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以后,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县地震部门应及时与上一级地震部门沟通联络,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通知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县内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应成立抗震救灾领导组,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局。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县内发生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省内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抗震救灾领导组,迅速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局,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按照本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县内发生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省内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和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施紧急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安排防震专项储备资金10万元,用于防震工作应急准备。

第四章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防震抗震救灾领导组相应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防震抗震救灾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相应人员担任。抗震救灾指挥部内设14个机构,其组成与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组 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震区乡(镇)长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领导抗震救灾指示;负责中央及省、市慰问团的有关接待工作。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震情监视组
    组 长:县地震局局长
    副组长:巧家地震台台长
    成 员:县地震局、地震台全体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加强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并处理地震监测资料,主动与上一级地震部门取得联系,判定地震类型,做好余震的监视工作,预报强余震,提出防范对策,编写地震通报。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抢险救灾组
    组 长:县武装部部长
    副组长:武警中队领导、震区乡、镇领导
    成员:消防、交警大队领导,震区乡、镇武装部部长。
    主要职责:调派部队及民兵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负责火灾扑救和预防;负责运送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
    组长: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震区乡(镇)领导
    成 员: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电力、交通、电信等部门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医疗卫生组
    组 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人民医院、中医院院长
    成 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震区乡、(镇)卫生院院长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主动与境外的医疗队配合组建临时医疗站。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预防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器械等。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物资供应组
    组 长:发展计划局领导
    副组长:经贸局、震区乡、(镇)领导
    成 员: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公司、粮油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地物资的、分发和转运工作。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通讯组
    组 长:电信局局长
    副组长:邮政局局长、震区乡、(镇)邮电所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震区与县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级的通讯联络,保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检察院、法院院长
    成 员:司法、武警、交警队领导、震区乡、(镇)派出所所长
    主要职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组 长: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公路养护段、县运输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负责运送救灾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等。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生活安置组
    组 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财政局领导、震区乡、(镇)长
    成 员:各乡、(镇)民政助理员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工作;制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情调查和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做好外援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领导
    副组长:广电局、地震局、文体局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平息地震谣言,负责科普宣传工作。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生产自救组
    组 长:经贸局领导
    副组长:农牧局、教育局、民政局、保险公司领导主要职责:组织震区群众恢复生产,学校复课。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财物管理组
    组 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震害评估组
    组 长: 发展计划局局长
    副组长:地震局、建设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民政局、统计局、保险公司及震区乡、(镇)领导
    主要职责: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灾损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灾损评估,其中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灾损评估由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根据灾损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重建的规模。恢复重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办法,在恢复生产的基础上,重建家园。

    第十四条 地震破坏严重,要求上级专项补贴恢复重建资金的地方和单位,要根据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定的灾情以及震后重新核定的地震烈度,对灾区的恢复重建进行全面规划,并经建设、地震和其他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恢复重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设计和施工两大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对损坏严重的地震灾区所需恢复重建资金、物资要给予支持,对恢复重建工程要进行检查,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物资管理要进行监督,在重建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物资纳入计划,动员和筹集各方面的财力、物力,集中力量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问题。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达到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的。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巧政发[2000]31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时间:2007-02-11 22:37:45 | 浏览:623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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