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1997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3月1日施行。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法》立法宗旨
为了调整社会各个方面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责,明确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明确规定国家对防震减灾活动有关问题的政策。
《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明确防震减灾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在防震减灾各个环节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防震减灾涉及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报、地震救援、地震灾后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环节;二是明确上述防震减灾活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
修订《防震减灾法》的目的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修订《防震减灾法》的目标
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法律修订案在保留原法总体结构的基础上,新增加2章:一是防震减灾规划,二是监督管理。原法共48条,修订后为93条,新增加条文45条,对40余条原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仅个别条款未做修改。
《防震减灾法》修订的思路
在及时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原法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将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四川汶川抗震救宵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通过法律的修订,完善防震减灾法律制度,逐步强化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即: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防震减灾专业队伍的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以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地震部门职责
总则——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规划——编制、组织实施规划
地震监测——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信息共享,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海域地震与火山活动监测,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等方面的管理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地震预测预报——包括落实异常,会商并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及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和地震预报发布等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涉及的法律制度有:地震预测意见的形成与报收程序、震情会商意见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与报送程序、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及地震灾害现场监测与震后趋势判定制度等。
震灾预防——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审定小区划
指导、协助、督促宣传教育工作
应 急——制定预案
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
恢复重建——承担灾评具体工作
复核灾区抗震设防要求
《防震减灾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社会与公众监督。
《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违法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法律责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和遗址遗迹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监测设施的法律责任;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违法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法律责任;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抗震设防的法律责任;违法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责任;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的法律责任;侵占、截留、挪用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的法律责任;违反《防震减灾法》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家公共安全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防震减灾是国家减灾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震减灾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防震减灾是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防震减灾的概念
防震减灾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简称,是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的概括。这些活动彼此密切相关,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形成了我国政府和人民与地震灾害作斗争的新思路。
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立法确立的“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其内涵为包括预测预报和抗震设防在内的预防工作是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所必须推进的工作主体,同时又强调防御与救助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相互结合,才能收到减轻地震灾害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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