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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法定职能分解(二)《防震
减灾法》关于地震部门职能的规定

 

 

表二:《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部门职能的规定

序号 管理职能 法律规定 责任主体
1 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分解与督促落实 第五条 各级地震部门
2 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震部门
3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各级地震部门
4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各级地震部门
5 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地震部门
6 火山活动监测预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地震部门
7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震部门
8 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震部门
9 地震预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震部门
10 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震部门
11 震情会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震部门
12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提出与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地震部门
13 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及为指挥抗震救灾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以上地震部门
14 余震监测、震后趋势判定以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震部门
15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16 地震区划图的编制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17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与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省以上地震部门
18 地震小区划图的审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19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督促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各级地震部门
20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震部门
21 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来华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22 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省以上地震部门
23 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复核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省以上地震部门
2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各级地震部门
25 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各级地震部门
26 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有关民事责任的实施 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 各级地震部门

[ 作者:昭通市防震减灾局 | 时间:2011-02-25 09:59:04 | 浏览:777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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