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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法规,不断增加经费投入,充实加强技术人员,完善地震监测预报设施,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各县区政府及大型水库、企业,均要设有能监控本地地震活动的监测台网,其建设所需投资,由各县(市)财政或相应单位承担。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和当地政府地震部门指导。

    第四条 行署地震局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对各县、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并将结果送交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对本县地震部门监测预报工作政绩考核依据。

    第五条 行署地震局负责全区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管理、指导。各县区地震局、大型水库、企业地震台负责做好地震监测仪器和监测环境的观测、记录、维护、管理,确保仪器正常运转,确保观测资料准确、及时、连续、可靠,如发现重大异常要迅即核实上报。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地震部门的地震观测资料必须无条件地准确及时报送交换,并严守地震信息网络传输和保密纪律,地震观测资料和原始记录图件是国家重要科技档案,必须按《档案法》要求维护管理。

    第七条 地、县区地震局和大型水库、企业地震台要认真做好观测资料的日常分析处理,不断完善地震分析预报会商制度,重大震情要迅即上报。地、县、市地震部门应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综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每年还要向当地政府、所在单位和上级地震部门提交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市、县区地震局和大型水库、企业地震台要不断加强业务建设,具备对震情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对地震突发事件的独立处理能力,一旦发生地震,能立即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第九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凡在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震监测预报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时间:2007-02-11 22:33:48 | 浏览:856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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