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是我国地震多发省份之一,地震频度高、强度大、分布面广、灾情重。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预案。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火工作方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各级地震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和误传及时予以平急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全省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观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
第七条 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通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反应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省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内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立即启动地震应怠预案,迅这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震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
(一)视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二)省级民政、建设、水利、地震、抗震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 省内发生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省内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l一5%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二)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4、发生6.0-6.4级地震的,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发生6.5-6.9级地震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5、省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按国家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可举行于震情、灾情的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一条 省内发生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震)。 昆明地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地震。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额案,迅速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同财通报地驻军领导机关。
(二)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于震情和灾情约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彪,同时,请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迅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及救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4、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发慰问电。 5、省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担任现场抗震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6、省级有关部门、驻滇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7、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受外授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政府领导任指挥长,民政、地震、建设、计划、经贸、财政部门及驻滇某集团军、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宣传、教育、交逼、邮电、卫生、公安、水利、电力、外事、新闻、抗震、民航、铁路、根食、供销、物资、医药、海关、旅游、保险等部门及有关驻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民政厅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地震、建设、抗震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省政府批准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责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遂及新闻发布会。
(五)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驻军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执震救灾工作。
(一)抢险 组成单位:驻滇某集切军、云南省军区、空军昆明基地、武警云南省总队等。 主要职责:由省政府与驻滨某集切军协调,省内各驻军单位视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空运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送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医疗、防疫 组成单位:卫生、防疫、医药部门和成都军区联勤二十二分部等。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送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通讯 组成单位:邮电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四)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经贸、交通、公路、民航、铁路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投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五)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计划、经贸、民政、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六)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七)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和武警云南省总队、边防总队、消防总队。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教。
(八)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地震、民政、外事、新闻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急,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震情及灾情的询问。
(九)生产自救 组成单位:计划、经贸、教育、民政、农业、水利、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
(十)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建设、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一)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经贸、建设、民政、水利、电力、国土、煤炭、环保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二)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和金融部门。 主要职责: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省级有关部门也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十三)震情监视 组成单位:地震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十四)震害损失评估 组成单位:地震、民政、建设、抗震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民政部。
(十五)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外事、外经贸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省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接收捐赠工作。
(十六)涉外工作 组成单位:外事、外经贸、旅游、外宣、海关等部门。 主要职责:依据《外交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五章 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9级以下地震一律不宣传报道。 (二)5.0-5.9级地震由云南日报社、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发一条简短消息。 (三)6.0-6.9级地震可视灾情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7.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第六章 灾损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灾损评估,其中,省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灾损评估由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根据灾损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重建的规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挖。
第十八条 省内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恢复经费省里不予补助。 第十九条 省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急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面积0.3%以上的,由灾区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恢复经费省里酌情补助。
第二十条 省内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经费除各地自筹、申请国家补助外,省里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经费由国家和省补助及各地自筹解决。 恢复重建结束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殷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海关予以配合检查放行;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第二十四条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机构及其代表,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及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民政、抗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地震应急反应预案》(云政发[1993]1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