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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鲁甸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在对原《鲁甸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鲁政发[2003]38号)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以防大震、防大灾为目标,时刻做好应急准备,要从思想、人员、物资、设备、资金等方面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措施。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村民委员会都要制定、完善本辖区、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应急队伍组建、抢险排危措施、避震安全地选址、疏散路线、示警信号的确定,灾民安置,恢复重建等内容)。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地震发生后,能快速启动和迅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做好地震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政府和震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防震抗震领导组应当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安置灾民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四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昭通市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五条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县地震局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对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及时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县地震局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及灾情速报网络。严格值班纪律,确保信息畅通,密切跟踪监视震情动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临预报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预警,并同时报告上级政府。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内县、乡人民政府要对通讯、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抢救,自救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千方百计将地震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上级政府。

第三章 地震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长或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民政、公安、地震、建设环保、发改局、经贸、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宣传、人事、监察、法制、农业、教育、卫生、交通、水利、林业、供电、邮政、电信、粮食、供销、广播电视、国土资源、交警、环保、信息产业、消防、旅游、移动、联通、保险、给排水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危险区,以及地震短临预报结论,制定和部署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2. 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实施方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查预案,查程序、查装备、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
    3. 听取和审定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及对策建议,根据地震发展趋势,必要时,报经上级政府批准,通知有关乡镇政府,有关相关部门及驻鲁武警部队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 组织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会议,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各有关部门和预报区乡镇政府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 经省、市、县政府批准,安排部署群众外宿避震的时间和范围。
    6.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研究制定抗震救灾计划及对策措施。
    7. 动员组织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8. 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震区乡镇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9. 负责保卫党政机关,重点单位的财产、文物、重要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秩序。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公室,即震灾预防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震灾预防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由县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县建设环保局,由县建设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3个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分别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抗震设防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储备,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训练和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必要时,可在重灾乡镇,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下列领导和成员单位组成:
    (一)指挥长、副指挥长
    (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现场工作组,含以下专业工作组:震情监视组、震灾损失评估组、后勤生活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医疗卫生防疫组、通讯组、交通运输组、物资供应组、灾民转移安置组、治安保卫组、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组、生产自救组、宣传报道组、次生灾害预防组、应急资金管理组、接收外援组、涉外工作组。
各专业工作组按本预案分工,负责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第八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民政、地震、建设部门负责人及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现场指挥部和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 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3. 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筹集,安排、调运;
    4. 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沟通上下级及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5. 传达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6. 经县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
    7. 负责处理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震情监视组
    组长:县地震局局长
    副组长:县地震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及乡镇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乡镇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
    2. 落实上报宏观、微观异常,分析研究地震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
    3. 负责震情速报和震情简报、网络新闻的编写;
    4. 收集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5. 在省、市地震局专家组到达现场后,全力配合省局现场指挥部震情监视、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等各项工作。

    (三)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县地震局局长
    副组长:县建设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人保公司鲁甸分公司经理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进行灾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调查、收集、汇总速报灾情;
    2. 进行地震现场考察,核实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
    3. 协调和配合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查、考察、评估结果。

    (四)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后勤)
    副组长:县财政局副局长、震区乡镇副乡镇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负责各级部门到震区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及落实;
    2. 确保餐饮、住宿部24小时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能够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五)抢险救灾组
    组长: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调派武警、消防干警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 及时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重要财物、文物;
    3. 运送救灾人员和救济物资;
    4.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排危,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5. 负责火灾的预防、扑救和饮用水的保障。

    (六)医疗卫生防疫组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医院院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县食药监督局局长、县中医院院长、震区卫生院院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站;
    2. 抢救、转运和治疗伤病员;
    3. 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4. 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七)通讯组
    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县邮政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人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及时组织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2. 布设临时通讯网;
    3. 必要时经批准,调用其他部门的通讯工具;

    (八)交通运输组
    组长:县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交警大队队长、公路管理养护段段长、震区乡镇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
    2. 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 确保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九)物资供应组
    组长: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经贸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县供销社主任、震区副乡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器材、生活急需品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以及外地支援救灾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
    (十)灾民安置组
    组长: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县财政局副局长、震区副乡镇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及时下拨救灾物资,监督指导灾区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
    2. 及时分发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 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抚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组
     组长:县建设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县水利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电信公司经理、县供电公司经理、给排水公司经理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等市政设施;
    2. 消除基础设施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二)宣传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县委办副主任、广电局局长、文体局局长、地震局副局长、民政局副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言;
    2. 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回答震情、灾情的询问;
    3. 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等工作。

    (十三)生产自救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县发改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农业局局长、交通局局长、教育局局长、震区副乡镇长
    组成单位:发改、经贸、教育、民政、农业、水利、交通、供电、保险等部门。
    职责及主要工作:
    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在恢复生产的基础上开展恢复重建。

    (十四)治安保卫组
    组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县交警大队队长、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震区公安派出所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哄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2. 负责灾区国家机关、机要、金融、物资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 维护震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火灾预防,扑救和饮用水的保障。

    (十五)次生灾害预防组
    组长:县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建设环保局副局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组成单位:水利、民政、建设环保、经贸、供电、国土、石油、消防等部门。
    职责及主要工作:
    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六)应急资金管理组
    组长: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人民银行行长、审计局局长、监察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筹集和统一管理救灾资金;
    2. 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
    3. 及时做好信贷工作;
    4. 负责提出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市政府、省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及请求援助计划。

    (十七)接收援助组
    组长: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红十字会会长、震区乡镇民政所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 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2. 做好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登记、统计、保管及安排使用工作。

    (十八)涉外工作组
    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侨办主任、旅游局局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依据《外交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四章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九条 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随时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做到领导重视,思想到位,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条 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监测预报和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地震现场监测预报能力,做好现场应急仪器设备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准备工作,做好24小时震情监测值班工作。

    第十一条 电讯、邮政等部门要做好通讯条件保障计划,按计划做好通讯备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民政、金融、发改等部门,要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储备,每年度要有计划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救灾资金储备,以供震灾发生后应急之用。

    第十三条 经贸、民政、粮食、供销部门要做好灾民不少于10天的粮食和各类生活物资储备,以供震后应急之用。

    第十四条 卫生、医疗、防疫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药品、器械等筹集、储备计划,并按计划做好筹集、储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武装部要统一协调好武警、消防、民政、交通、供电、水利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要按照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原则,以武警、民兵为骨干组建县级抗震救灾抢险队,一旦灾情出现,及时投入抢险救灾。

    第十六条 地震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震情、灾情速报和对灾情汇总、统计上报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七条 县内发生4.5级—4.9级地震,可能造成一定破坏和损失,地震应急工作重点是做好震情和灾情速报。县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程度,确定是否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在有一定破坏和损失的情况下,震中乡镇及地震、民政、建设、水利、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震中区现场,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做好震情监视和安抚工作,指导协助排除险情。

    第十八条 县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一般破坏性地震。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要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
    (二)县政府应急行动:县政府根据震情、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对策,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及程序是:
    1. 县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派出工作队深入灾区乡镇开展抗震抢险救灾工作。
    2.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3. 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立即率地震、民政、建设、水利、教育、交通、卫生等部门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九条 县内发生6.0级—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为严重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急行动:
    1. 震区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自救、互救;全民动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水库破坏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和县地震、民政、建设、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
    (二)县政府应急行动:
    1. 立即启动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破坏性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召开县应急委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紧急行动,派出工作队,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请求驻鲁、驻昭部队支援。
    3. 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 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加大处置力度。
    5.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行震情、灾情发布会,表示接收援助意向。

    第二十条 县内及邻县发生7.0 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乡镇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应急行动:
    1.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自救、互救;全民动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报告。
    (二)县政府应急行动:
    1. 启动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破坏性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立即召开应急委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 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支援,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加大处置力度。
    3. 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管制措施,同时请驻昭部队支援。
    4. 县政府、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内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各部门应急行动:
    (一)县地震部门应急行动:
    1. 迅速测定、核实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政府,通知震区乡镇政府,并提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2. 1小时内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地震监测设备赶赴地震灾区,开展震情监视、宏观考察、灾情调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工作。
    3. 迅速收集人员伤亡情况、震灾损失初步情况,确定宏观震中,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地震局。
    4. 三天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类型和地震活动趋势判定意见,做好后续震情的监视预报工作。
    5. 在省、市地震局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地震现场后,全力配合省、市地震局前方指挥部(工作组)的各项工作。
    (二)县直各部门应急行动
    1. 县直各部门要立即行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结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组织准备工作。
    2. 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口支援抗震救灾。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5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5—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作简要报道。
    (二)5.0以上级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第七章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及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县内发生4.5级—4.9级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与市地震局共同完成。5.0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县地震局会同省、市地震局前方指挥部共同完成。
    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模。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建设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内发生5.0级地震以下地震,由县、乡镇政府组织震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经费除自筹外,争取市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六条 县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县、乡镇政府组织灾区震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经费除自筹外,争取市、省和国家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县内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在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下,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除自筹外,申请国家和省、市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和要求,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由国家和省补助及自筹解决。

第八章 救灾纪律

    第二十九条 所有进入震区的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先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地震应急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下列部门车辆在接到指挥部地震信息后,1小时内到指挥部报到,由指挥部调配使用。
    地震局地震现场震情监视车,交警大队指挥车、消防大队消防车、交通道路清障车、电信通讯车;县医院救护车,政府办后勤车、人武部、民政、建设、公安等部门车辆。

    第三十条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报道。

    第三十一条 进入震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地震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九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次生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辖区和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本县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来本县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人员的入境手续,有关部门和外事部门应作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应予配合检查放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及企事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修改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鲁甸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鲁政发[2003]38号)同时废止。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时间:2007-02-11 22:37:21 | 浏览:750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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