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管理职能进行了全面规定,现将法定职能分别梳理如下:
表一:《防震减灾法》关于政府职能的规定
序号 |
管理职能 |
法律规定 |
负责主体 |
1 |
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政府 |
2 |
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政府 |
3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各级政府 |
4 |
对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鼓励、引导 |
第八条 |
各级政府 |
5 |
推进防震减灾科技进步 |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各级政府 |
6 |
防震减灾规划的批准 |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政府 |
7 |
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条件保障 |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8 |
发布地震预报 |
第二十九条 |
国务院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
9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批准 |
第三十条第一、二、三款 |
国务院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10 |
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
第三十七条 |
城市政府 |
11 |
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 |
第四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12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13 |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贮备 |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14 |
地震灾害保险事业的推进 |
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政府 |
15 |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
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
各级政府 |
16 |
临震应急防范 |
第四十八条 |
地方各级政府 |
17 |
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 |
第四十九条 |
县级以上政府 |
18 |
地震灾后紧急措施的实施 |
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政府 |
19 |
震情和灾情等信息的上报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20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立 |
第五十四条 |
县级以上政府 |
21 |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建立 |
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22 |
外国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的支持与配合 |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
地方各级政府 |
23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组织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国务院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
24 |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的管理 |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地方各级政府 |
25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管理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
各级政府 |
26 |
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县级以上政府 |
27 |
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定期公布 |
第七十八条 |
地震灾区的地方政府 |
28 |
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八十九条 |
地震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 | |